市发展改革委机构职能
发表时间:2024-07-29 16:46

机构名称: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樊双全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8:00       

办公电话:0359-2282653

邮编:044000

传真电话:0359-2282653

办公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72号

电子邮箱:ycfg2282653@163.com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字〔2014〕44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4〕43号),设立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挂运城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转型综改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整体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职责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3.将市转型综改办的职责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4.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职责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三)新增的职责
  1.承担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节能审查职责。
  2.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企业投资总建筑规模在50000平方米(不含5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压缩天然气(CHG)加气子站项目(含外资)核准。
  5.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核准。
  6.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7.企业投资无需国家扶持且符合省级行业或专项规划,在市、县主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核准。
  8.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跨市、县项目外,省级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9.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总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
  (四)划出的职责
  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下放的职责
  将总投资2亿元以下由县级政府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不使用上级资金,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外,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县域境内、非省主管河道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县域境内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县域境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公路项目核准;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核准;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项目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核准;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投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
  (六)加强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3.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三)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和土地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产业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定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市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单位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推进市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及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本市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负责全市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实施;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方案研究、规划引领、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政策支持、体制机制创新等各项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四气”(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牵头开展市际、省际、国际合作。
  (十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本区域内执法工作;组织、监督有关单位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五)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对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组织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组织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十八)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引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参与对煤炭专项基金及“差价”、“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市明码标价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
  (二十)建立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价格形势,预测价格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一)承担全市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二十二)组织全市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监审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四)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二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