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发表时间:2023-04-06 10:19
运发改价费函〔2023〕25号
关于明确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规定,决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露天车位停车服务费30—40元/辆·月;
(二)室内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服务费50—60元/辆·月;
(三)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4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
二、其它事项
(一)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服务的搬家、送货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间独用车库,业主购置时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运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运价房字〔2011〕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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