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发改价管发〔2024〕192号
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和省水利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晋水农水〔2024〕30号)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第一阶段试行情况,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北赵、尊村、夹马口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二阶段水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北赵、尊村、夹马口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一)成本情况。经成本监审,综合考虑灌区现状和用户承受能力,北赵灌区运行维护成本为0.60元/立方米,尊村、夹马口灌区运行维护成本均为0.53元/立方米。
(二)各阶段标准。经研究,北赵、尊村、夹马口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年度分阶段开展,2025年年底前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第一阶段(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北赵0.37元/立方米,尊村、夹马口0.35元/立方米;第二阶段(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北赵0.48元/立方米,尊村、夹马口0.44元/立方米;第三阶段(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北赵0.60元/立方米,尊村、夹马口0.53元/立方米。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二阶段执行标准
农业水价类型分为三类:粮油作物、养殖业和经济作物。粮油作物包含小麦、玉米、豆类、油料、薯类、棉花等。具体标准如下:
(一)粮油作物。继续执行农业水价0.25元/立方米。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23〕141号)精神,粮油作物(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政府取消财政补贴后,其执行水价按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执行。
小高灌继续执行斗口水价0.25元/立方米。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由双方协商,但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05元/立方米。
(二)养殖业和经济作物。北赵(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0.48元/立方米;尊村、夹马口(定额内水量)执行水价0.44元/立方米。
定额水量参照《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一部分:农业用水定额》(DB14/T 1049.1-2020),以最高定额水量计算,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具体执行标准附后。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灌区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和节水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性环境。
(二)加强督导检查。灌区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改革台账,完善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贯彻执行。本通知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运城市北赵、尊村、夹马口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阶段水价执行标准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运城市北赵、尊村、夹马口引黄服务中心农业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二阶段水价
执行标准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灌区名称 |
农作物种类 |
定额水价 |
超定额水价(元/立方米) |
|
15%(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 |
30%(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 |
|||
北赵 |
粮油作物 |
0.25 |
0.2875 |
0.325 |
养殖业和 经济作物 |
0.48 |
0.552 |
0.624 |
|
尊村、 夹马口 |
粮油作物 |
0.25 |
0.2875 |
0.325 |
养殖业和 经济作物 |
0.44 |
0.506 |
0.572 |
备注:1.由群众自行管理的末级渠系水价,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05元/立方米;2.小高灌继续执行斗口水价0.2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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